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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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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呂瑞泰」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李增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