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原 告 寰宇麵食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鵬宇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秋仁
被 告 小南門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秋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
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
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
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
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
、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沈榆貴,
嗣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變更為伍鵬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3 第481 頁)
,並經原告法定代理人伍鵬宇於同年11月8 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0
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
嗣經原告法定代理人伍鵬宇
前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係發生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期日前之情事,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