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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原   告 寰宇麵食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鵬宇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秋仁 被   告 小南門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秋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 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 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 、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沈榆貴, 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變更為伍鵬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 第481 頁) ,並經原告法定代理人伍鵬宇於同年11月8 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0 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嗣經原告法定代理人伍鵬宇 前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係發生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前之情事,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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