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寰宇麵食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伍鵬宇
被
上訴人 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小南門餐飲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秋仁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 77 條之 16 第 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
1 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之部分,上訴聲明第2 項係請求
被上訴人應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至
於上訴聲明第3 項之請求,則為原審判決主文第2 項判命全
部准許,而有利於上訴人,是上訴聲明第3 項之請求,應屬
贅載,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0 萬元,依
前揭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