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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寰宇麵食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伍鵬宇 被 上訴人 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小南門餐飲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秋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 77 條之 16 第 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 1 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之部分,上訴聲明第2 項係請求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至 於上訴聲明第3 項之請求,則為原審判決主文第2 項判命全 部准許,而有利於上訴人,是上訴聲明第3 項之請求,應屬 贅載,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0 萬元,依前揭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