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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 原    告 王香嵐 訴 訟代理 人 何建宏律師        楊鵬遠律師 複 代 理 人 鄭鴻威律師 被    告 衣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佳妤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其鋒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提出 擴張訴訟聲明到院(原告00000-00書狀第2 頁),其擴張聲明後 之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16,8 4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納的裁判費9,580 元,尚應補繳 7,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追加擴張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