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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旻潔 訴 訟代理 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 理 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前瞻國際留學遊學顧問諮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秀旻 訴 訟代理 人 張鷹 被    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尊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03】段「原告可以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但不能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 求不法管理所得,也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的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 也可以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但不能依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有明文 規定。 二、我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3 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 示更正前的文字,對照同判決理由欄第【21】段的說明,可 知存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但書規定,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