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東芝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李昆晃律師
上 訴 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上 訴 人 黃崇仁
上 訴 人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被上訴人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賢
上 訴 人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徐瑞甫解任,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