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被
上訴人 Kioxia Corporation(鎧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 (初見通仁)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李昆晃律師
上 訴 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上 訴 人 黃崇仁
上 訴 人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
被上訴人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賢
上 訴 人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顧峻承受為上訴人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前當然停止者,
準用同一法理,其承受
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國智,
,
嗣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109 年2
月19日起變更為顧峻,有經濟部109 年2 月19日經授中字第
10933084010 號變更登記表
可稽,是其原法定代理人蔡國智
之法定
代理權已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新任法定代理
人顧峻已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亦有民事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
可稽,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准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