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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Kioxia Corporation(鎧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 (初見通仁)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李昆晃律師 上 訴 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上 訴 人 黃崇仁 上 訴 人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 被上訴人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賢 上 訴 人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顧峻承受為上訴人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理 由 一、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前當然停止者,準用同一法理,其承受 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國智, ,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09 年2 月19日起變更為顧峻,有經濟部109 年2 月19日經授中字第 10933084010 號變更登記表可稽,是其原法定代理人蔡國智 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新任法定代理 人顧峻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有民事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 可稽,前揭規定,裁定准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