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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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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陳浚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索特精密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確認專利申請權人之訴之利 益可為移轉專利權給付之訴所含括,僅應計算移轉專利權給 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移轉專利權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見本案第一審卷一第217 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2 萬6 千零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