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陳浚欽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索特精密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本院得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
本件確認專利申請權人之訴之利
益可為移轉專利權
給付之訴所含括,僅應計算移轉專利權給
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移轉專利權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見
本案第一審卷一第217 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2 萬6 千零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