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秀瑞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因抗告人
聲請保全證據,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107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則裁定
駁回
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準用第442 條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
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
二、
本件抗告人就原審所為107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雖於民
國107 年5 月21日向本院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未依前開規定
於
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有民事抗告狀附卷
可稽(見本院
卷第23至29頁),
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抗告
理由書,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