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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原    告 邱文煌 訴 訟代理 人 蘇顯讀律師        廖斌助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鄭文隆        蘇忠聖律師        蕭崴仁律師 被    告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被    告 ①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②黃美霞 兼訴訟代理人 王振輝 ① ②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泓傢俱有限公司及朱展毅的 訴訟代理人為「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的記載,應更正為「 朱敏賢律師、陳昱成律師」;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美霞的 訴訟代理人為「朱敏賢律師、陳昱成律師」的記載,應更正為「 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也是如此,這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 示的文字為顯然誤繕,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