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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被上訴人   邱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719,600 元(金錢損 害賠償部分為69,600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 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