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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吳東法 被上訴人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