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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吳東法 被   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我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民國 108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4 3 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