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台灣吉特百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連文正
被
上訴人 晨嘉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楊德煌
被 上訴人 大愛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華德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 萬元,依
前揭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