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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原   告 吳家盛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被   告 莫扎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資君 被   告 山普利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 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