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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 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 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查上訴人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 額均屬起訴時無交易價額而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因其間有 主從附帶關係,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則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以165 萬元核定此部分上訴 利益。另上訴人第5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 。準此,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本件上訴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6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00萬元 ),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