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曉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逾期未繳,本院得
駁回其上
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按「上訴事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
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
旨
參照)。查上訴人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
額均屬起訴時無交易價額而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因其間有
主從附帶關係,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則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以165 萬元核定此部分上訴
利益。另上訴人第5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
。準此,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
本件上訴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6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00萬元
),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
前揭規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