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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即反訴原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相 對 人 即 原告即反訴被告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 追加反訴被告  泰瑋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竫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補 充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本件民國(下同)108 年2 月1 日判決漏未 就誣告侵權部分判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此部分補充判決,此本訴及反訴確定同為財產權侵權 之訴,故是「相牽連」的相同之訴等語。 二、按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 脫漏者為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之反訴部分,已於本案108 年2 月1 日民事判決「乙、反訴部分」部分為說明判斷,並於主 文第3 項為「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4 項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之判決,並非漏未判 決,嗣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本院108 年度民專抗字第11號 民事裁定認其「性質上應屬裁定而非判決」),故並無裁判 脫漏可言,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