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許秋華
相 對 人 即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
追加反訴被告 泰瑋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竫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補
充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本件民國(下同)108 年2 月1 日判決漏未
就誣告侵權部分判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此部分補充判決,此本訴及反訴確定同為財產權侵權
之訴,故是「相牽連」的相同之訴等語。
二、
按聲請補充判決者,以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之
裁判有
脫漏者為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之反訴部分,已於
本案108 年2
月1 日民事判決「乙、反訴部分」部分為說明判斷,並於主
文第3 項為「
反訴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4
項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之判決,並
非漏未判
決,
嗣聲請人對之提起
上訴(本院108 年度民專抗字第11號
民事裁定認其「性質上應屬裁定
而非判決」),故並無裁判
脫漏可言,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補充判決,
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