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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坂洋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 專訴字第48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