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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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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維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戊隆 被 上 訴 人 穗寶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陳為忠 被 上 訴 人 黃武士         三國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鄭麗萍 被 上 訴 人 力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陳蔡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