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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白桂森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 被   告 輝寶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萬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 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第M499506 號「安全快速接頭結構」新型專利 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4 年4 月21日起至114 年1 月29日止(下稱:系爭專利)。被告輝寶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被告輝寶公司)未經原告之授權或同意,實施 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而製造、販賣「塑膠日式單手快速接 頭」產品(產品型號:S1A-20SP、S1A-30SP、S1A-40SP, 此分別為相同構造之不同尺寸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 ,經原告於106 年5 月19日及同年9 月15日分別購得「 S1A-20SP」型號產品,經比對分析結果,發現系爭產品已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請求項7 之均等範圍,而構成專 利侵害。又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且原告曾發函通 知被告輝寶公司停止為侵害專利權之行為,遭回函否認 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並持續製造、販賣系爭產品,實有 侵權之故意,致原告受有損失,而被告陳萬寶為被告公司 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第2 項 、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 ,先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最低損害賠償金額請求 。 (二)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輝寶公司應停止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利範圍之產品, 如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即回收銷毀之。 3.第1 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專利主要以金屬圈環的卡掣端,從外環套套設孔套入 後,以該卡掣端扣合於該外環套已預設加工的定位環溝; 系爭產品的金屬圈環係在「射出成型模具」內一體射出「 塑製外環套」完全包覆於「金屬圈環」外徑表面上,即將 「金屬圈環」放入「塑膠射出成型模具」內進行塑膠射出 一體成形呈現完全包覆結設,可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 外環套的組裝製程不同,且系爭產品上的金屬圈環表面所 設「多道連續凹槽」,其目的係為了增加「塑製件包覆於 金屬件之面積」,並等同於「系爭專利的金屬圈環卡掣 端之扣合定位於外環套定位環溝」之作用,故系爭專利其 金屬圈環與外環套兩段式加工組合製程亦無法在系爭產品 之外環套技術特徵(無卡掣端)進行該卡掣及定位結合效 果,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加工技術與手段迥然不同,且 組合技術特徵呈現截然不同之效果,基於均等論的三部檢 測結果,二者的方式(WAY )、功能(FUNCTION)、結果 (RESULT)均具有顯著性差異,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 、7 之均等範圍。又縱認系爭產品具有系爭 專利之全部技術特徵,亦可援引被證1 及被證2 為先前技 術阻卻,即均等論不及於先前技術。再者,被證2 、3 之 組合;被證2 、3 、4 之組合或被證1 、3 、5 之組合,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具有應撤銷 之事由。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 (二)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 第471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104 年4 月21日 起至114 年1 月29日止。 (二)被告輝寶公司製造、販賣系爭產品 。 (三)被告陳萬寶為被告輝寶公司之負責人。 (四)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之文義範圍。 (五)被證1 至被證5 之公開日均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具有證 明系爭專利不具有效性之證據格性。 (六)系爭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 出舉發案,經智慧局於107 年7 月18日為請求項1-7 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四、兩造爭執事項: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   卷1第471頁): (一)專利侵權部分: 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之均等範圍?有 無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1.被證2 、3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 7 不具進步性? 2.被證2 、3 、4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7 不具進步性? 3.被證1 、3 、5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7 不具進步性? (三)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 理由? (四)原告請求被告輝寶公司排除侵害及銷毀,是否有理由? 五、專利侵權之爭點及論斷: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又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1 、7 之均等範圍,此為被告否認,是本院僅就系 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之均等範圍加以論 斷,合先敘明。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相關圖式,如附圖1):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安全快速接頭結構,係包含:一定 位座;一套設於該定位座外處之外環套;一設置於該定 位座內處之進氣裝置;及一螺鎖於該定位座而呈固定狀 態之接頭本體;藉由該外環套之套殼呈中空狀而界定出 一套設孔及一容置孔,該套設孔內周壁處係設有一定位 環溝而供該金屬圈環嵌設,利用該金屬圈環其頂端外周 面係設有一卡掣端,該卡掣端係嵌設於該套設孔之定位 環溝處,致使該金屬圈環內藏於該套殼處而呈固定狀態 ,該金屬圈環係以來抵靠於該定位座之環溝處所設置的 各定位珠,而防止該各定位珠呈脫離狀態,又能降低該 外環套受該各定位珠相抵靠及摩擦因素而造成磨損狀態 發生,而影響至整體使用上的安全性,藉此,進而提供 一種能提高整體使用堅固性及增進安全性之快速接頭者 (參系爭專利新型摘要,見本院卷1 第121 頁)。 2.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分析: 請求項1 :一種安全快速接頭結構,係包含:一定位座 ,係設有一通孔,該定位座一端係設有一套 入端,並於該套入端外周面處係設有一環溝 槽,該環溝槽處係設有複數個與該通孔呈相 通狀態之容置孔,該各容置孔係容設有一定 位珠;又該定位座另一端則設有一鎖固端; 一外環套,係套設於該定位座處,該外環套 係具有一套殼,其整體呈中空狀而界定出一 套設孔及一大於該套設孔的孔徑之容置孔, 該套設孔內周壁處係設有一定位環溝;一金 屬圈環,其頂端外周面係設有一呈朝外凸出 狀之卡掣端,該卡掣端係嵌設於該套設孔之 定位環溝處,致使該金屬圈環內藏於該套殼 處而呈固定狀態,該金屬圈環係以來抵靠於 該定位座之環溝槽處所設置的各定位珠,而 防止該各定位珠呈脫離狀態;以及一推抵彈 簧,係設置於該容置孔處而帶動該外環套呈 活動位移狀態;一進氣裝置,係設置於該定 位座之通孔處;及一接頭本體,係設有一結 合端,該結合端的外周面係形成一外螺紋區 ,並於該結合端內係設有一通孔;一拆卸端 ,係呈臺階狀且位於該結合端一端處,該拆 卸端內係設有一與該結合端之通孔呈相通狀 態之進氣室;及一連結端,係位於該拆卸端 一端處且呈延伸突出狀態,該連結端內係設 有一與該拆卸端之進氣室呈相通狀態之腔室 ,並於該腔室內周面係形成一與該定位座之 鎖固端呈螺鎖狀態之內螺紋區;致使該定位 座螺鎖於該接頭本體而呈固定狀態,其中該 外環套之推抵彈簧兩端則分別抵靠於該接頭 本體之連結端與該外環套之容置孔間;又該 進氣裝置則內藏於該定位座之通孔與該接頭 本體之拆卸端的進氣室及連結端之腔室內處 而呈活動位移狀態。 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安全快速接頭 結構,其中該定位座之各容置孔處的定位珠 係選自鋼珠。 (三)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相關圖式,如附圖2): 1.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經原 告於107 年4 月30日具狀陳報型號S1A-20SP產品實物3 件(見本院卷1 第118 頁),嗣於107 年9 月3 日本院 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再提出型號S1A-30SP、型號S1A-40 SP產品實物各1 件,並經當庭勘驗、拆解實物結構,確 認系爭產品固包含型號S1A-20SP、S1A-30SP、S1A-40SP 等產品,然此僅為尺寸之差異,技術內容並無差異,有 卷附照片3 張可稽,且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 第468-469 、497-501 頁),本院即以系爭產品中之型 號S1A-20SP產品實物(見原證13)據為與系爭專利為專 利侵權比對基礎,先予敘明。 2.系爭產品係一種安全快速接頭結構,係包含:一定位座 ,係設有一通孔,該定位座一端係設有一套入端,並於 該套入端外周面處係設有一環列之容置孔,各容置孔係 呈現外寬內窄,該各容置孔係容設有一定位珠;又該定 位座另一端則設有一鎖固端;一外環套,係套設於該定 位座處,該外環套係具有一套殼,其整體呈中空狀而界 定出一套設孔及一大於該套設孔的孔徑之容置孔,該套 設孔內周壁處係設有多道連續凹槽之環狀結構;一金屬 圈環,其頂端外周面係設有多道連續凹槽之環狀結構, 該金屬圈環之多道連續凹槽之環狀結構係嵌設於該套設 孔之多道連續凹槽之環狀結構處,致使該金屬圈環內藏 於該套殼處而呈固定狀態,該金屬圈環係以來抵靠於該 定位座之各定位珠,而防止該各定位珠呈脫離狀態;以 及一推抵彈簧,係設置於該容置孔處而帶動該外環套呈 活動位移狀態;一進氣裝置,係設置於該定位座之通孔 處,又該進氣裝置則內藏於該定位座之通孔與該接頭本 體之拆卸端的進氣室及連結端之腔室內處而呈活動位移 狀態;及一接頭本體,係設有一結合端,該結合端的外 周面係形成一外螺紋區,並於該結合端內係設有一通孔 ;一拆卸端,係呈臺階狀且位於該結合端一端處,該拆 卸端內係設有一與該結合端之通孔呈相通狀態之進氣室 ;及一連結端,係位於該拆卸端一端處且呈延伸突出狀 態,該連結端內係設有一與該拆卸端之進氣室呈相通狀 態之腔室,並於該腔室內周面係形成一與該定位座之鎖 固端呈螺鎖狀態之內螺紋區;致使該定位座螺鎖於該接 頭本體而呈固定狀態,其中該外環套之推抵彈簧兩端則 分別抵靠於該接頭本體之連結端與該外環套之容置孔間 。 (四)系爭專利侵權之判斷: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 ⑴文義侵權分析: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 ,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安全快速接頭結構,係包含:一 定位座,係設有一通孔,該定位座一 端係設有一套入端,並於該套入端外 周面處係設有一環溝槽,該環溝槽處 係設有複數個與該通孔呈相通狀態之 容置孔,該各容置孔係容設有一定位 珠;又該定位座另一端則設有一鎖固 端; 要件編號1B:一外環套,係套設於該定位座處,該 外環套係具有一套殼,其整體呈中空 狀而界定出一套設孔及一大於該套設 孔的孔徑之容置孔,該套設孔內周壁 處係設有一定位環溝; 要件編號1C:一金屬圈環,其頂端外周面係設有一 呈朝外凸出狀之卡掣端,該卡掣端係 嵌設於該套設孔之定位環溝處,致使 該金屬圈環內藏於該套殼處而呈固定 狀態,該金屬圈環係以來抵靠於該定 位座之環溝槽處所設置的各定位珠, 而防止該各定位珠呈脫離狀態; 要件編號1D:以及一推抵彈簧,係設置於該容置孔 處而帶動該外環套呈活動位移狀態; 要件編號1E:一進氣裝置,係設置於該定位座之通 孔處,又該進氣裝置則內藏於該定位 座之通孔與該接頭本體之拆卸端的進 氣室及連結端之腔室內處而呈活動位 移狀態; 要件編號1F:及一接頭本體,係設有一結合端,該 結合端的外周面係形成一外螺紋區, 並於該結合端內係設有一通孔;一拆 卸端,係呈臺階狀且位於該結合端一 端處,該拆卸端內係設有一與該結合 端之通孔呈相通狀態之進氣室;及一 連結端,係位於該拆卸端一端處且呈 延伸突出狀態,該連結端內係設有一 與該拆卸端之進氣室呈相通狀態之腔 室,並於該腔室內周面係形成一與該 定位座之鎖固端呈螺鎖狀態之內螺紋 區;致使該定位座螺鎖於該接頭本體 而呈固定狀態,其中該外環套之推抵 彈簧兩端則分別抵靠於該接頭本體之 連結端與該外環套之容置孔間。 ②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比對: 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包含:一定位座,係設有 一通孔,該定位座一端係設有一套 入端,並於該套入端外周面處係設 有一環列之容置孔,『各容置孔係 呈現外寬內窄』,該各容置孔係容 設有一定位珠;又該定位座另一端 則設有一鎖固端。其中,該套入端 外周面處並未設有一環溝槽,且該 各容置孔係呈現外寬內窄。因此, 系爭產品未落入編號1A之文義範圍 。 要件編號1B:系爭產品之外環套,係套設於該定 位座處,該外環套係具有一套殼, 其整體呈中空狀而界定出一套設孔 及一『小於』該套設孔的孔徑之容 置孔,該套設孔內周壁處係設有『 多道連續凹槽』,其中,該外環套 之容置孔『小於』該套設孔的孔徑 。因此,系爭產品未落入編號1B之 文義範圍。 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之金屬圈環,其外周面係 設有多道連續凹槽,該金屬圈環係 嵌設於該套設孔內之『多道連續凹 槽』處,致使該金屬圈環內藏於該 套殼處而呈固定狀態,該金屬圈環 係以來抵靠於該定位座之各定位珠 ,而防止該各定位珠呈脫離狀態。 因此,系爭產品未落入編號1C之文 義範圍。 要件編號1D:系爭產品之推抵彈簧,係設置於該 容置孔處而帶動該外環套呈活動位 移狀態。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編號 1D之文義範圍。 要件編號1E:系爭產品之進氣裝置,係設置於該 定位座之通孔處,又該進氣裝置則 內藏於該定位座之通孔與該接頭本 體之拆卸端的進氣室及連結端之腔 室內處而呈活動位移狀態。因此, 系爭產品落入編號1E之文義範圍。 要件編號1F:系爭產品之接頭本體,係設有一結 合端,該結合端的外周面係形成一 外螺紋區,並於該結合端內設有一 通孔;一拆卸端,係呈台階狀且位 於該結合端之一端處,該拆卸端內 係設有一與該結合端之通孔呈相通 狀態之進氣室;及一連結端,係位 於該拆卸端一端處且呈延伸突出狀 態,該連結端內係設有一與該拆卸 端之進氣室呈相通狀態之腔室,並 於該腔室內周面係形成一與該定位 座之鎖固端呈螺鎖狀態之內螺紋區 ;致使該定位座螺鎖於該接頭本體 而呈固定狀態,其中該外環套之推 抵彈簧兩端則分別抵靠於該接頭本 體之連結端與該外環套之容置孔間 。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編號1F之文 義範圍。 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進行上開文義比對,基於全要件分析結果,由於 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1B 、1C之文義,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文義範圍。 ③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 號1C之文義所讀取云云(見本院卷1 第55頁)。惟 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一金屬圈環, 其頂端外周面係設有一呈朝外凸出狀之『卡掣端』 ,該卡掣端係嵌設於該套設孔之定位環溝處……」 ,然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一金屬圈環,其外周面 係設有『多道連續凹槽』,該金屬圈環係嵌設於該 套設孔內之『多道連續凹槽』處……」(參附圖2 ),可知,系爭產品之金屬圈環係在射出成型模具 內一體射出塑製外環套,將塑製外環套完全包覆於 金屬圈環之外周面的多道連續凹槽表面上,此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之「一金屬圈環,其頂 端外周面係設有一呈朝外凸出狀之『卡掣端』」之 技術特徵,顯不相同,當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之文義所讀取,原告上開主張,尚有誤 會。 ⑵均等侵權分析: ①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 不符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 利之請求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 是否為均等之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 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 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 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 成均等侵權。 ②系爭產品可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1E 、1F之技術內容,惟無法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 編號1A、1B、1C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已如前述。茲就要件編 號1A、1B、1C之技術特徵,分析系爭產品是否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均等範圍。 ③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定位座之外寬內窄容置孔,僅 係簡易置換容置孔之內徑呈外寬內窄之狀態,為對 應結構之形狀簡易變更置換,並非實質變更,故使 用手段實質為相同。於功能上,容置孔均具容置定 位珠提供位移空間及具有定位使定位珠僅小部分可 進入至通孔中之功能,所產生之功能為實質相同; 於結果上,變更後之容置孔均可達到讓定位珠可受 金屬圈環或進氣裝置頂推環的抵靠而進退於定位座 通孔中之相同結果,所產生之結果亦為實質相同云 云(見本院卷2 第65頁)。經查,系爭產品要件編 號1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相較,系爭專 利係藉由套入端外周面處係設有一環溝槽,該環溝 槽處係設有複數個與該通孔呈相通狀態之容置孔, 而系爭產品則藉由套入端外周面處係設有一環列之 容置孔,其中該套入端外周面處並未設有一環溝槽 ,且各容置孔係呈現外寬內窄,二者技術手段已有 差異,且其技術手段之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即能輕易完成,因此,二者技術手段 並不相同。準此,二者之技術手段既有不同,縱然 可執行相同之功能及得到相同之結果,仍無均等論 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權利範圍,亦不構成均等侵權。 ④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外環套之多道連續凹槽即為多 道定位環溝,可使金屬圈環卡掣固定,僅係定位環 溝外型的置換變化;並將容置孔孔徑加大,再以增 加金屬圈環環壁厚度,使套設孔卡掣金屬圈環後之 孔徑小於容置孔孔徑方式替代,使用手段為實質相 同;於功能上,變更前後均係利用套設孔設有定位 環溝達到具有卡掣固定金屬圈環之功能,及利用容 置孔之孔徑大於套設孔孔徑形成階面,具有供彈簧 抵靠之功能,所執行之功能實質相同;於結果上, 變更後均產生讓外環套於套設孔處套殼固定有一金 屬圈環,及讓外環套在容置孔內之推抵彈簧抵靠, 而呈可活動位移狀態之相同結果,所產生之結果係 實質相同云云(見本院卷2 第66頁)。經查,系爭 產品要件編號1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相 較,系爭專利係藉由該外環套之容置孔大於該套設 孔的孔徑,該套設孔內周壁處係設有一定位環溝, 而系爭產品則藉由該外環套之容置孔小於該套設孔 的孔徑,該套設孔內周壁處係設有多道連續凹槽, 二者技術手段已有差異,且其技術手段之差異並非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能輕易完成,因此 ,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又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B 利用套設孔內周壁處設有多道連續凹槽之結構,此 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利用套設孔內 周壁處設有一定位環溝之結構,當更有助於金屬環 圈固定之作用及達成金屬環圈固定於外環套內周的 效果。因此,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B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要件編號1B相較,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產生 不同之功能及結果,而存有實質差異,並無均等論 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權利範圍,亦不構成均等侵權。 ⑤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中金屬圈環,其多道連續凹槽 中具有與系爭專利之卡掣端近似結構(各連續凹槽 間的較小孔徑之突出部分,實為複數卡掣端),使 得金屬圈環得與外環套定位環溝卡掣固定。系爭產 品金屬圈環之多道連續凹槽間的突出部分即為複數 卡掣端,僅係外型的置換變化,但產品結構實質不 變,使用手段為實質相同。於功能上,變更前後均 係利用金屬圈環設有卡掣端與外環套定位環溝卡掣 固定,所執行之功能實質相同;於結果上,變更後 均使金屬圈環固定於外環套,而使外環套於移動過 程中避免塑料材質之外環套產生磨耗之相同結果, 所產生之結果係實質相同云云(見本院卷2 第67頁 )。經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要件編號1C相較,系爭專利係藉由金屬圈環頂端 外周面係設有一呈朝外凸出狀之卡掣端,該卡掣端 係嵌設於該套設孔之定位環溝處,而系爭產品則藉 由金屬圈環外周面係設有「多道連續凹槽」,該金 屬圈環之多道連續凹槽係嵌設於該套設孔之多道連 續凹槽處,二者技術手段已有差異,且其技術手段 之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能輕易 完成,因此,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又系爭產品 要件編號1C利用金屬圈環頂端外周面設有多道連續 凹槽,當更有助於使金屬環圈嵌設於套設孔之多道 連續凹槽之作用,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 1C利用金屬圈環頂端外周面設有一呈朝外凸出狀之 卡掣端,可使金屬環圈嵌設於套設孔之定位環溝之 作用亦有不同。再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金屬圈 環之多道連續凹槽可更有助於金屬環圈固定於外環 套內周的效果,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 金屬圈環之卡掣端為使金屬環圈固定於外環套內周 的效果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相較,二者之技術手段 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果,而存有實質差異, 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亦不構成均等侵權。 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權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 「該定位座之各容置孔處的定位珠係選自鋼珠。」技術 特徵。又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自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均等範圍。 3.被告固抗辯:縱認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之全部技術特 徵而有均等論之適用,亦因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與被證 1 、被證2 之先前技術相同,應適用先前技術阻卻而不 構成均等侵權云云(見本院卷1 第218-223 頁)。惟按 所謂先前技術阻卻,係指專利權範圍不得藉由均等論而 擴大涵蓋至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依單一先前技術所 能輕易完成者。換言之,倘專利權人藉由均等論擴大後 之範圍,涵蓋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 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簡單組合部分,將 可能侵犯公眾利益,基於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而 限制專利權之均等範圍。經查,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7 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則被告此部分 關於先前技術阻卻之抗辯理由,即無庸再予判斷,併此 敘明。 4.綜上,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是被告輝寶公司製造、販賣系爭產品,即 無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之權利範圍。至於被告另 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有應撤銷事由等無效爭點, 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陳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之文義及 均等範圍。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公司法第23條第 2 項等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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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