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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 原   告 陳泰廷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袁中新 訴訟代理人 張俊仁       唐淑媛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蔡孟裕,後於本件審理期 間變更為袁中新,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01 、40 7 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發明第I361391 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 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 101 年4 月1 日至117 年5 月19日止(原證1 、2 )。系爭 專利係有關於一種通報系統,特別係指一種在遇及待舉報之 情事時,能夠透過電子傳輸方式,即時向有關單位通報、檢 舉或是派工的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以及其應用方法。詎被告 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委外開發使用系爭專利應用方法之 軟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檢舉案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 連繫平台等作業資訊管理系統」(下稱系爭系統,原證3 ) ,系爭系統使用系爭專利之實施方法,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2 、4 、6 、7 之範圍,構成文義侵權,有專利侵害鑑 定分析報告表可證(陳證3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原告於 106 年11月8 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上情(原證4 ),惟 被告回應稱系爭產品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且至今仍持續販賣 系爭產品,顯有侵權故意,原告自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 2 項、第97條,以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一部分,並請求排除侵害。  ㈡系爭系統後台使用之技術手段和應用方法與系爭專利之應用 方法落入文義侵權範圍(陳證3 ): ⒈系爭專利名稱中「數位化- 即時通報- 系統- 及其應用方法 」之精神: ①「數位化(Digital )」: 即把音樂、電視、電話…等聲光變化產生的「類比訊號」轉 換成「數位訊號」,也就是只有0 與1 兩個數字組成的「二 進式」型式訊號,很像是電腦系統中資料處理的訊號。數位 化的最大好處是方便資料傳輸與保存。所以很適合透過無線 或有線傳輸電子資訊到網站或APP 應用程式的後台管理端。 ②「即時通報」: 在系爭專利的定義是利用可攜式的多媒體擷取裝置,例如具 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智慧型行動電話…等,將數位化的 電子資訊在第一時間透過無線網路即時傳送到資訊整合伺服 端2 和資訊接收端3 ,以利資訊接受單位可立即掌握事證或 立即處理。 ③「系統system」: 泛指由一群有關聯的個體組成,根據某種規則運作,能完成 個別元件不能單獨完成的工作的群體。在系爭專利的定義如 專利範圍請求項1.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綜合大系統) ,該系統包含有: 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種資訊整合伺服端 (也可以是一群組系統和應用方法),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 (也可以是一群組系統和數個處理單位),因此系爭專利的 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即是由這三種系統端的子系統應用方法 組成的應用系統。為系爭專利的應用方法的主要技術手段, 並以專利範圍各請求項為執行此應用方法的技術特徵。 ④「應用方法」: 系爭專利所稱的應用方法在系爭專利公告本說明書第11頁第 17行至第17頁第14行(實施例一和二的應用方法)均有詳細 說明。 ⒉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侵權步驟比對: 由一般市民(舉報者4 )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以無線網路連 結到系爭系統網站。再由一般市民(舉報者4 )利用可攜式 行動電話拍照或攝影的檔案資訊,透過無線網路傳送到系統 業者5 所建構的系爭系統網站後台管理端(即資訊整合伺服 端2 )。而資訊整合伺服端2 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20、 資訊分派系統21與資料庫22和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電子訊 息接收系統23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1 或資訊接收端3 之電子資訊;資訊分派系統21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 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 庫22中備查,亦可同時傳送到委任單位6 或處理單位60(即 高雄市政府環境局)的資料庫,因為系統業者5 (振興發公 司)與委任單位6 或處理單位60(即高雄市政府環境局)的 資料庫可獨立備份,也可依後台管理權責雲端共享。最後, 處理單位60(即高雄市政府環境局)可由資料庫獲取(舉報 者4 )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經資訊整合伺服端所提供的照片 或影音檔的違規違法證據,依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 處理進行告發、開單、罰款,並將處理結果回報資訊整合伺 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可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備查,亦 可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1 ,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 情況與完成時間(點)。綜合上述各步驟對照,系爭系統網 站,其「後台管理端」的系統架構和前台應用頁面,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 、2 、4 、6 、7 技術特徵和架構方法完全相 同,被告之侵權行為,已落入系爭專利範圍,並完全符合各 請求項之文義讀取,並構成「文義侵權」甚明。 ⒊就系爭鑑定報告之補充說明: ①「由後台管理端針對舉報項目及所選擇之區域進行比對確認 ,確認後即通報高雄市市政府環保局之相關處理單位進行處 理程序」部分: 系爭專利系統操作手冊第16頁的檢舉案件須知中有要求舉報 者須填寫詳細違規地址,就是便於由後台管理端針對舉報項 目及所選擇之區域進行比對確認,然後再將違規證據(包含 照片正確車種及車號確認後即通報高雄市市政府環保局之相 關處理單位(如開立罰單)進行處理程序。 ②「網站回報系統」、「所有過程的進度會回報給後台管理端 」部分: 系統操作手冊第9 頁的檢舉功能2 有詳列「由於經檢查的案 件需經過一段時間的審查,因此在本選項可掌握檢舉案件承 認的情形,可藉此掌握審查進度」,另系統操作手冊第16頁 的我的檢舉清單亦有詳細說明: 「可將需查閱之檢舉案件依 據案件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區域、違規車輛、違規電話以 及違規行為進行篩選,依照您選取之選項提供相對應之案件 清冊。內容包含案件相關資料及案件的處理進度…」,試問 若系統未將處理進度回報給後台管理端,如何能提供給舉報 者查閱呢? ㈢被告有侵權故意: ⒈查原告曾於106 年11月7 日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行為有 侵權之虞,期被告能於30日內回覆溝通協調,經被告行文振 興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興發公司)查詢(被證2 、3 ) 後,振興發公司雖函覆:「該網站採用的系統設計架構為微 軟公司於民國91年提出之ASP . NET 網頁架構,並使用微軟 作業系統之IIS 網頁伺服器…」等語,原告亦不爭執此網站 網頁架構技術確為業界公開習知之技術,其架構方式及應用 方法未侵犯系爭專利權,惟系爭系統仍有如前述侵害系爭專 利之情事,被告竟自行認定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 無涉,亦從未與原告聯繫溝通,顯屬明知並容認侵權發生, 自有侵權之故意。 ⒉被告雖另辯稱其非第一手接觸系爭系統,且振興發公司與其 保證未侵權及願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又系爭系 統之建置係為市民共同參與維護環境整潔之公益使用,並非 圖私人之利,不論是裁罰金額乃至民眾檢查獎勵金之發放皆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獎勵辦法規定辦理云云。然被告與振興發公司間之契約行為 尚與本件無涉,且振興發公司乃受被告之要求設計製作系爭 系統,被告亦利用系爭系統行使系爭專利的應用方法,開立 大量罰單獲取鉅額罰款,因此被告才是實際執行侵權行為及 獲利者,其藉國家賦予之公權力,扮演球員兼裁判的角色, 自訂檢舉獎勵辦法和獎勵金,鼓勵不知情之民眾為獲取獎金 加入會員成為共犯,在未獲原告授權下,共同執行對原告系 爭專利之侵權行為,分別謀取巨額之裁罰金和檢舉獎勵金, 此因侵權所獲得之利益應為不法所得,且造成不知情民眾被 檢舉裁罰損失和民怨,何能自辯「公益使用」? ㈣被告所提先前技術「91年環保署烏賊車檢舉系統」(下稱據 爭91年系統)、「92年環保署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下 稱據爭92年系統,與前者合稱據爭系統)與系爭系統、系爭 專利之差異: 查據爭系統乃於92年公開網頁提供民眾檢舉使用,但以當時 的網站技術和網路傳輸速度,僅限於提供報案連絡電話,或 由民眾寄送檢舉照片或光碟證據才能成案,後來才慢慢進步 到民眾可由家用有線電腦掃瞄照片或下載數位相機所拍攝的 照片,再以家用有線電腦連接電話線上網傳送照片檔以提供 檢舉證據;然系爭系統於102 年開放使用時已全面改版,除 可供民眾以家用電腦連線上網傳送資訊外,更增加智慧型手 機版無線連接裝置,讓一般市民(舉報者4 )利用可攜式行 動電話拍照或攝影的檔案資訊,透過無線網路即時將資訊證 據傳送到振興發公司(系統業者5 )所建構的管理系統網站 的後台管理端,此舉乃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都 能瞭解其內容,並依系爭專利的應用方法可據以實現;再者 ,系爭專利乃一「即時通報系統」的「應用方法」,即利用 「可攜式多媒體擷取裝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 之智慧型行動電話…等,藉由無線網路將數位化的電子資訊 (可攜式行動電話拍照或攝影的檔案資訊)在第一時間「即 時」透過無線網路立即傳送到資訊整合伺服端2 和資訊接收 端3 ,以利資訊接收單位可立即掌握事證或隨時處理。處理 單位60可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備查,亦可透過無線網路 即時回覆,其中「即時通報系統」乃是由包含各種「可攜式 的多媒體擷取裝置」、「網站網頁」、「網站或手機應用軟 體程式」、「後台管理系統」,和「委任單位」、「系統業 者」、「提報者」、「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等組合而成 的一「系統性應用方法」,是以任何科技發展成果或任何新 式的網站或應用程式等公開的常用技術,均可為系爭專利「 系統性應用方法」所應用。準此,系爭專利的「組成要件」 和「技術特徵」,與據爭系統之流程架構完全不同。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6 、7 符合「創作性」、「合 於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 原告於97年申請系爭專利時,手機拍照功能及透過網路APP 以數位化傳送技術尚未成熟,原告即以資訊科技發展應用之 趨勢發想研發,將手機拍照、網路傳輸、網站網頁功能…等 技術整合,創新為系爭專利,即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的「系 統性應用方法」,主要乃指提報者具備可攜式多媒體擷取裝 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行動電話、掌上行動電 腦(PDA )或數位相機等,遇及亂丟垃圾或其他違規待舉報 情事,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再藉由 多媒體擷取裝置建置的群組分類系統及使用介面,將該影音 資訊發送至系統業者的資訊整合伺服端;其中所謂「即時通 報系統」乃是由包含各種「可攜式的多媒體擷取裝置」、「 網站網頁」、「網站或手機應用軟體程式」、「後台管理系 統」,和「委任單位」、「系統業者」、「提報者」、「資 訊接收端處理單位」…等組合而成的一「系統性應用方法」 ,自符合「產業利用性」的專利要件,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下稱智慧局)審核頒發發明第I361391 號證書,於當時 自已完全符合「創作性」、「合於產業利用性」、「新穎性 」以及「進步性」的專利要件。 ㈥損害賠償之計算: 查被告使用系爭軟體,每年接受民眾檢舉和透過系統舉發所 開立的罰單高達數十萬件,獲得鉅額款項,侵權賠償金額應 以自侵權行為即系爭系統正式啟用後所裁罰的件數和獲取之 裁罰金額為基準,並參酌專利法第97條計算損害賠償,僅依 法主張損害賠償範圍之一部分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另原告要求被告未取得原告授權前,應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 ,並下架停止其系爭系統應用網站。 ㈦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系爭系統未侵害系爭專利: ⒈系爭系統之流程說明: 系爭系統中檢舉民眾須事先註冊會員,透過瀏覽器登入後連 上IIS 網頁系統執行ASP .NET寫成之WEB FORM,在被告委託 振興發公司所建置之檢舉案件資訊管理系統進行檢舉案件填 報,並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中。系爭系統並未產 生主動而即時之電子資訊案件分派動作,且系爭檢舉系統本 即不存在資訊接收端可接收電子資訊;是以,民眾僅係單純 透由檢舉案件資訊管理系統,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 庫而已,並不會產生主動而即時將案件分派至政府端之效果 ,需政府端之處理流程則分稽查科及區隊,先由稽查科同仁 同樣使用瀏覽器連上IIS 網頁系統,才會再度透過ASP .NET 程式進入資料庫,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所轄業務之案件 種類,若有,即就民眾上傳至資料庫之檢舉資料進行查詢, 而因民眾上傳檢舉案件時,須一併拍攝車牌,以確定違規人 資料,故稽查科人員會進行車籍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以便 進行案件判讀,將案件分為受理及不受理2 種類型(被證1 ),若不受理,即須勾選不受理原因,例如:車輛報廢或註 銷、車主為外籍人士、動作不明確、車主死亡、車牌或影片 模糊、資料有誤等;若經受理,即以違規地點決定由何區隊 受理,則再由區隊同仁進行檢舉案件之實際查證,判定是否 應舉發(被證2 ),若確認為應舉發,區隊即進行舉發、裁 處及獎金發放等後續作業;若為不舉發,則由區隊再交由稽 查科覆核確定不舉發是否妥適。 ⒉系爭系統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 ①由原證1 專利說明書可知系爭專利應用方法包含了三個子系 統,案件先由子系統「1 資訊發送端」輸入,隨即將電子資 訊傳送到子系統「2 資訊整合伺服端」中,電子資訊在子系 統「2 資訊整合伺服端」會進行分派再發送到以「3 資訊接 收端」,專利範圍中並特別強調「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 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 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且為了達到即時的效果,電子 資訊必須主動於三個子系統間傳送,處理人員透過子系統「 3 資訊接收端」會即時收到分派的電子資訊,處理後子系統 「3 資訊接收端」的電子資訊會即時回覆發送到子系統「2 資訊整合伺服端」,因此「3 資訊接收端」與子系統「2 資 訊整合伺服端」有明確的回覆資訊進行傳輸。顯見系爭專利 的方法中需具有明確的資訊分派動作,而且該動作與作為備 查資料庫之作用並不相同。 ②惟查,系爭系統之運作情形已如前述,即民眾端及政府端均 係使用瀏覽器連上IIS 網頁系統,透過ASP .NET程式進入資 料庫系統,彼此間並無電子資訊即時傳送之情形:民眾僅係 單純透由檢舉案件資訊管理系爭系統,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 傳至資料庫,系爭系統不會直接將檢舉資料直接發送至政府 端,被告承辦人員亦係等到下次登入系爭系統時,同樣使用 瀏覽器連上IIS 網頁系統,才會再度透過ASP .NET程式進入 資料庫系統,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所轄業務之案件種類 ,若有該案件種類才會進入承辦處理作業。是以,檢舉案件 自民眾檢舉到被告承辦人員知悉處理間,具有時間落差,並 無法如系爭專利達到即時通知效果,自未落入系爭專利權利 範圍。 ㈡系爭系統之下述核心資訊技術均為公開技術: ⒈微軟ASP .NET公開技術: 依照微軟(Microsoft )公司於91年提出之ASP .NET網頁架 構所提出之ASP .NET架構所開發(https ://zh . wikipedi a .org/ wiki/ASP .NET )。ASP .NET分成瀏覽器與微軟II S (Internet Information System )網頁伺服器兩部份, ASP .NET程式透過IIS 網頁伺服器可以存取資料庫伺服器。 使用者若有多個身分,如:民眾、受理人員。分別以自身的 電腦瀏覽器經由Internet與主機溝通及作業,均為單向與主 機交易,並無主機主動傳遞的情形,例如民眾完成報案或檢 舉後,若受理人員不登入系統,則不能得知民眾曾經陳情或 檢舉。 ⒉據爭91年系統: 此系統中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存放於資料庫伺服器中並取得 案件編號,案件儲存於資料庫後系統並無主動通報的功能, 係於環保人員上線後再查看是否有民眾於所轄範圍內進行案 件檢舉,依轄區進行相應的調查處理。又環保人員於線上輸 入處理結果後,系統亦逕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中,民眾 於下次上線後才依案件編號瀏覽所檢舉案件。此為典型微軟 ASP .NET資訊系統架構,其處理作業流程亦於91年透過年度 業務說明會議中公開的解說並廣泛為中央及地方環保單位所 習知並普遍採用。 ⒊據爭92年系統: 此系統中陳情民眾或環保人員都透過網頁瀏覽器連上據爭92 年系統網頁伺服器,民眾陳情案件存放於資料庫伺服器中並 取得案件編號,案件儲存於資料庫後系統並無主動通報的功 能,係於環保人員上線後再查看是否有民眾於所轄範圍內進 行案件檢舉,依轄區進行相應的調查處理。又環保人員於線 上輸入處理結果後,系統亦逕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中, 民眾於下次上線後才依案件編號瀏覽所檢舉案件。為典型微 軟ASP .NET資訊系統架構,其處理作業流程亦於92年透過環 保署年度業務說明會議中公開的解說並廣泛為中央及地方環 保單位所習知並普遍採用。 ⒋綜上,系爭系統就檢舉案件處理流程,係依照據爭91年、92 年系統所建置,故被告所採用之處理流程應屬91年即已公開 之廣泛應用習知技術與方法,遠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97 年5 月30日),而屬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被告自無侵 權情事。 ㈢被告並無侵權故意或過失: ⒈查被告所使用之系爭系統係於101 年委由振興發公司建置, 建置之初雙方已於契約書第16條第三款第3 目(被證一)載 明:「乙方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甲方開發或維護應用軟 體時,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 之情事。乙方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亦已獲得該第 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可歸責於乙 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 訴訟時,乙方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並 賠償甲方因此而致之損失」,另振興發公司於契約書附件中 亦提出智慧財產權切結書(被證二),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 產權願自負民、刑事責任。因此,系爭系統乃一電子傳輸之 軟體,被告依上開契約委由振興發公司建系爭系統,非第一 手接觸系爭系統以及相關數位軟體之人,且數位軟體有其無 體性以及專業性,被告對該軟體,基於振興發公司所提出取 得專利保護或是專利權人合法授權之切結與保證之外觀,信 賴系爭系統並無專利侵權之虞,此一善意信賴,容屬正當, 足以阻卻專利侵權之故意責任,尚難認被告欠缺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侵害原告權利之責任。 ⒉至原告雖主張其曾經寄送存證信函告知被告系爭資訊軟體、 系統有侵權之情形云云。惟查系爭系統是否有侵權情事,仍 屬真偽不明之情形,業如前述,非謂被告應依原告片面之主 張著即停止遂行受理民眾檢舉違規之案件;況被告身為系爭 系統之終端使用者,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要求終端使用者 對於資訊系統運作之軟體均須進行專利查證後始得使用,被 告亦曾於收受原告存證信函後,隨即以106 年11月27日高市 環局稽字第10609147400 號函詢問振興發公司系爭系統是否 有侵權之情形,該公司函覆略以:「…四、本專案網站所使 用的均不具專利申請資格之業界早已廣泛且公開之習知技術 ,且本專案相關技術及處理流程均於民國92年即已廣泛使用 於環保署與各級環保單位之民眾檢舉系統中,相關流程及技 術應用…顯與前開專利之專利範圍無涉」(被證三),被告 容已盡到查證之義務,非謂被告具有侵權之故意或明知並容 認其發生。再者,系爭系統之建置使用係為市民共同參與維 護環境整潔之公益使用,並非圖私人之利,不論是裁罰金額 乃至民眾檢舉獎勵金之發放皆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高雄市民 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實無不法 獲利之情事。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 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官整理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43頁): ㈠系爭「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檢舉案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 連繫平台等作業資訊管理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至7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㈡被告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為適當?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7年5 月20日,審定日為101 年2 月21日 ,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99 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 ㈡系爭專利內容分析: 系爭專利揭露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該系 統包含: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 訊接收端;當遇及待通報之情事時,得利用資訊發送端將該 通報資訊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 資訊,即將資訊再分派發送至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到通 報資訊,會即時通知處理人員執行處理程序;待完成處理後 ,資訊接收端會將完成處理之回覆訊息經由資訊整合伺服端 而通知資訊發送端;據此,本發明得令通報程序更為便捷快 速,能夠有效掌握處理時限,避免怠工之情事發生,俾提升 施工成效(參考原證1 系爭專利摘要,其主要圖式如本院卷 第103頁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第1 、6 項為獨立項,其餘 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至7 ,前開請求項內容如下:「1.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 系統,該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 端,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其中: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 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群組 分類系統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電子訊 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電子訊息 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資訊 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 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 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資訊分派系統係 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 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 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 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 應於群組分類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 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 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 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 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 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該資訊發送端與資 訊整合伺服端之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資 訊整合伺服端與資訊接收端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 式相互連結。」、「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數位 化即時通報系統,其中,該無線傳輸方式係為無線網路傳輸 。」、「4.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數位化即時通報 系統,其中,該資訊發送端係為一多媒體擷取裝置。」、「 5.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其 中,該資訊發送端係得設置有全球定位系統,令資訊發送端 在發送資訊至資訊整合伺服端時,能藉由全球定位系統向資 訊整合伺服端回報所處地點。」、「6.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 系統之應用方法,其所包含之步驟有: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 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 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 ;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 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 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 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 ;及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 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 點) ;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息 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 點 ) 。」、「7.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的數位化即時通 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中,當處理程序正進行而尚未完成時 ,資訊接收端得隨時將處理狀況與處理時間發送至資訊整合 伺服端,令資訊整合伺服端得隨時掌握通報項目之處理情形 。」 ㈣系爭系統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係被告委外開發以ASP .NET網頁架構設計之網站系 統,提供檢舉民眾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 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該網站,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 相關原始資料。民眾依法提供之佐證資料亦使用前述標準的 網頁檔案傳輸方式上傳檔案,並儲存於網站伺服器。該網站 系統採用的系統設計架構為微軟公司於91年提出之ASP .NET 網頁架構,以建立Web Form( 網頁表單) 和Web Service(網 頁服務) 兩種類型網頁,並使用微軟Windows 作業系統提供 之IIS( Internet Informaiton Services) 網頁伺服器,及 使用C#程式語言進行程式開發。其查詢分為被檢舉人查詢以 及檢舉人查詢二部分,被檢舉人查詢係經由系統畫面點選查 詢被檢舉案件,輸入違規車號或廣告電話即可查詢被檢舉案 件。檢舉人查詢之檢舉功能則包括:新增檢舉案件及我的檢 舉清單;其中新增檢舉案件部分,需填寫違規時間( 違規日 起十天內) 、違規地點、違規車號、違規照片、上傳影片, 填寫完成後送出,待送出案件新增完成即檢舉成功;而我的 檢舉清單部分,檢舉人可將需要查閱之檢舉案件依據案件編 號、違規時間、違規區域、違規車輛、違規電話以及違規行 為進行篩選,系統依照選取之選項提供相對應之案件清冊; 又系爭系統IIS 網頁伺服器具有一資料庫,民眾將檢舉資料 上傳到資料庫,政府端兩個單位,稽查科跟區隊到資料庫去 看,是由承辦人員自己上系統去看,先做基本的查詢,例如 車牌號碼等,查詢之後確認要不要舉報是由區隊舉報,由人 工依照違規地區的管轄範圍分給不同的區隊人員承辦,不是 電腦分案。電腦系統收到檢舉資料後也不會主動通知承辦人 員(本院卷第165 、339 至341 頁,其主要圖式如本院卷第 167 至169 頁)。 ㈤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至7 之文義及均 等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①文義範圍部分: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揭示「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 ,該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 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技術特徵,而系爭系統為一種環境保 護檢舉案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連繫平台等作業資訊管理 系統,其以ASP .NET網頁架構建立網頁表單( Web Form) 、 網頁服務( Web Service)兩種類型網頁,伺服器端係使用II S 網頁伺服器( 相當系爭專利資訊整合伺服端) 提供檢舉民 眾( 對應系爭專利資訊發送端) 與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 對應系爭專利資訊接收端) 使用網頁瀏覽器( 實質揭露上網 裝置,如電腦、行動裝置) 以web form( 即表格,供填寫資 料,相當系爭專利資訊接收端) 的方式連上網站使用資料新 增、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卷第185 、187 、203 、205 、17 9 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符合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揭示「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 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技術特徵,而系爭系 統之檢舉民眾使用網頁瀏覽器( 實質揭露上網裝置,如電腦 、行動裝置) 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該網站( IIS 網頁伺服 器) ,民眾可以影片、照片新增檢舉案件( 依時間、行政區 、地點、車號、行為予以分類) 、查閱其所檢舉之案件及審 理狀態(本院卷第203 、205 頁),並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要件1B上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揭示「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 資訊辨識;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 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 端」技術特徵。惟查系爭系統之IIS 網頁伺服器乃提供資料 查詢、資料新增服務,檢舉民眾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 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該網站,新增檢舉案件 、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及檢舉案件審理 狀態( 尚未受理、已告發未繳款、已告發已繳款、不受理/ 不舉發、撤銷) (本院卷第179 、185 、187 、193 至199 、203 、205 頁) ,並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上 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D揭示「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 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 理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 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 資訊儲存於資料庫;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 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 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技術特徵,惟系爭系統之II S 網頁伺服器提供資料查詢、資料新增服務,提供網頁表格 ( Web Form)供檢舉民眾輸入檢舉資料並予以儲存( 實質揭 露資料庫) ,以供檢舉人、被檢舉人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 員查詢(本院卷第339 至341 頁),並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要件1D上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E揭露「該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 伺服端之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資訊整合 伺服端與資訊接收端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 連結」技術特徵。而系爭系統之眾使用網頁瀏覽器( 實質揭 露有線及無線上網裝置,如電腦、行動裝置) 以web form的 方式連上該網站( IIS 網頁伺服器) ,民眾可新增檢舉案件 (依時間、行政區、地點、車號、行為予以分類) 、查閱其 所檢舉之案件及審理狀態;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 瀏覽器( 實質揭露上網裝置,如電腦、行動裝置,相當系爭 專利資訊發送端、資訊接收端) 以web form( 即表格,供填 寫資料) 的方式連上網站(本院卷第203 、205 頁),包含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E上開技術特徵,符合文義讀取。 ⑹綜上,系爭系統雖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1E,惟未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1C、1D技術特徵,不符全要 件原則,未構成文義侵害。 ②均等部分: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部分: 系爭系統之檢舉民眾沒有設置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 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換言之,系爭系統不會發 送檢舉案件處理結果訊息給檢舉民眾,而係由檢舉民眾自行 登入系爭系統網站進行查詢,與系爭專利之資訊發送端的電 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即時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 資訊不相同,因此系爭系統採取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要件1B並不同,產生效果也不同,故二者實質不 相同。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部分: 系爭系統尚無設置「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電 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 之資訊接收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 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 發送端」,其並非以電腦直接分案,是人工依照違規地區的 管轄範圍分給不同的區隊人員承辦,系爭系統收到檢舉資料 後也不會主動通知承辦人員,是由承辦人員自己連上系統去 看,系爭系統不會發送電子資訊給檢舉人,而係檢舉人自行 登入系統查詢,因此系爭系統採取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並不同,產生效果也不同,故二者實質 不相同。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D部分: 系爭系統無設置「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 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電子訊 息發送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 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 庫;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 子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 訊整合伺服端」,其政府端分兩個單位,稽查科跟區隊,該 兩單位要先做基本的查詢,例如車牌號碼等,查詢之後確認 要不要舉報是由區隊舉報,不是用電腦直接分案,是人工依 照違規地區的管轄範圍分給不同的區隊人員承辦。電腦系統 收到檢舉資料後也不會主動通知承辦人員,是承辦人員自己 上系統去看,將處理結果儲存在資料庫,因此系爭系統採取 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並不同,產生效果也不同,故二 者實質不相同。 ⑷綜上,顯然系爭系統於要件1B、1C、1D採用技術手段、欲達 成之功能與產生效果均非實質相同於系爭專利,故系爭系統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4、5部分: 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4、5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 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文義及均等範圍,已如 前述,是系爭系統自亦未落入其附屬項2 、4 、5 之文義及 均等範圍。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6部分: ①文義部分: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A揭示「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 之應用方法」技術特徵,而系爭系統為一種環境保護檢舉案 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連繫平台等作業資訊管理系統,以 ASP . NET 網頁架構建立網頁表單( Web Form) 、網頁服務 ( Web Service) 兩種類型網頁,伺服器端係使用IIS 網頁 伺服器提供檢舉民眾與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 器( 實質揭露上網裝置,如電腦、行動裝置) 以web form的 方式連上網站使用服務(本院卷第179 、185 、187 、203 、205 頁)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A上開技術特徵, 符合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B揭示「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 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 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技 術特徵,而系爭系統揭露檢舉民眾使用網頁瀏覽器( 實質揭 露上網裝置,如電腦、行動裝置,對應系爭專利資訊發送端 ) 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該網站( IIS 網頁伺服器,對應系 爭專利資訊整合伺服端) ,民眾可以影片、照片新增檢舉案 件( 依時間、行政區、地點、車號、行為予以分類) 、查閱 其所檢舉之案件及審理狀態( 本院卷第203 、205 頁) ,包 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B上開技術特徵,符合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C揭示「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 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 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技 術特徵,而系爭系統揭露系爭系統之IIS 網頁伺服器提供資 料查詢、資料新增服務,提供網頁表格( Web Form) 供檢舉 民眾輸入檢舉資料並予以儲存( 實質揭露資料庫) ;以供檢 舉人、被檢舉人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查詢(本院卷第17 9 、185 、187 、193 至199 、203 、205 、339 至341 頁 ),並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C上開技術特徵,不符 文義讀取。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D揭示「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 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技術特徵,而系爭系統之IIS 網頁 伺服器提供資料查詢、資料新增服務,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 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該網站,新增檢舉 案件、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及檢舉案件 審理狀態( 尚未受理、已告發未繳款、已告發已繳款、不受 理/ 不舉發、撤銷) (本院卷第179 、185 、187 、193 至 199 、203 、205 、339 至341 頁),並未包含系爭專利請 求項6 要件6D上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E揭示「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 訊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 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 點) 」技術特徵,而系爭系統之II S 網頁伺服器提供資料查詢、資料新增服務,提供網頁表格 ( Web Form) 供檢舉民眾輸入檢舉資料並予以儲存( 實質揭 露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 ,以供檢舉人、被檢舉人及環保 單位相關權責人員查詢(本院卷第179 、185 、187 、193 至199 、203 、205 頁),並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 6E上開技術特徵,不符文義讀取。 ⑹綜上,系爭系統雖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A、6B,惟未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C、6D、6E技術特徵,不符全要 件原則,未構成文義侵害。 ②均等部分: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C部分: 查系爭系統僅設置於IIS 伺服器,使用者( 檢舉人、被檢舉 人、相關權責人員) 均使用以網頁登入方式操作,並無「通 報項目群組」、「電子郵件」或「訊息通知」功能,亦未包 含「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 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 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技術特徵,且系爭系統並非以電 腦直接分案,而是人工依照違規地區的管轄範圍分給不同的 區隊人員承辦,系爭系統收到檢舉資料後也不會主動通知承 辦人員,是由承辦人員自己連上系統去看,因此系爭系統所 採取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並不同,產生效果也不同, 故二者實質不相同。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D部分: 查系爭系統未包含「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 比對分析」技術特徵,且乃人工依照違規地區的管轄範圍分 給不同的區隊人員承辦,並非以電腦直接分案,系爭系統收 到檢舉資料後亦不會主動通知承辦人員,需承辦人員自行登 入系爭系統查看,因此,系爭系統所採取手段、達成功能與 系爭專利並不同,產生效果也不同,故二者實質不相同。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E部分: 查系爭系統未包含「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 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 完成時間(點)」技術特徵,檢舉人需自行登入系爭系統查詢 ,系爭系統不會將檢舉案件處理結果即時發送給檢舉人,因 此系爭系統所採取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不同,訊息處理與傳 遞訊息之功能及因此產生之效果亦均不同,故二者實質不相 同。 ⑷綜上,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C、6D、6E採用 之技術手段相較,欲達成功能與產生效果均非與系爭專利實 質相同,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均等範圍。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7部分: 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直接依附請求項6之附屬項,系爭系統 未落入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6 文義及均等範圍已如前述,是 系爭系統自亦未落入其附屬項7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⒌原告雖另主張依據系爭鑑定報告(陳證3 ,本院卷第97至13 5 頁)可以明確判定侵權物品與本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1 、2 、4 、6 、7 項相同,侵權物品確實已侵害本專利案 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的保護範圍,完全落入本專利案專利權 (文義) 範圍云云(本院卷第113 至133 頁)。惟查,經文 義比對結果,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 1C、1D文義範圍,及請求項6 之要件6C、6D、6E文義範圍, 基於全要件原則,顯然系爭系統未文義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 1 、6 ,亦未侵害前開請求項之附屬項2 、4 及6 ,業如前 述;再查系爭鑑定報告之表一(本院卷第115 頁)呈現之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主要構件比對方式,並非針對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與系爭產品的「每一對應技術特徵」進行一對一詳實比 對方式,明顯欠缺各個構件之子構件、構件之間連結關係的 比對與說明,原告依據該表即籠統主張系爭系統所有技術構 件已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6 全部技術特徵所涵蓋,自無 可採。 ⒍據上,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2 、4 至7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則系爭專利是否 有應撤銷事由存在、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是否有據 等爭點,即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系爭系統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至7 之 權利範圍,自無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可言,原告依99年專利法 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請 求如前揭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未經審酌 之證據,均與本判決所為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述 論,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