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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莊永川 被 上 訴 人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被 上 訴 人 宏積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陳宗龍 法 定代理 人 被 上 訴 人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雙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財產權 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30,5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 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