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玉君
代 理 人 王泰翔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稼十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臺東
縣臺東市低收入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以為釋明,
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
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