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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玉君 代 理 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稼十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臺東 縣臺東市低收入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以為釋明, 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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