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新桂
代 理 人 林詠善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黃貝嶺
相 對 人 洪秀萍
相 對 人 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達
相 對 人 程侃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影本(本院卷第17至18頁
)以為釋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