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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新桂 代 理 人 林詠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黃貝嶺 相 對 人 洪秀萍 相 對 人 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達 相 對 人 程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影本(本院卷第17至18頁 )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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