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若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其右股份有限公司、鄭國章、伯紳
有限公司、黃彥琛、E-ReadCo . ,Ltd 、黃世芬、伍思樺間營業
秘密
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
萬玖仟陸佰元,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99 萬3,55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600 元,
惟前開應繳之裁判
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