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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秘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達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張桐嘉律師        張雅馨律師 相  對  人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少風 相  對  人 謝協昌律師        藍雅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少風、謝協昌律師、藍雅 筠律師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件之 光碟暨所附檔案,及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 研究所函送之鑑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之 ,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墨攻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現經鈞院以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下稱系爭案件)審理 中。聲請人前就系爭案件提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雖業經 鈞院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33、34號、107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下稱原裁定)核准在案。然聲請人經鈞院命原告及財團 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下稱經研院 )提出鑑定所使用之相關電子檔案資料(1.檔名為「Ticket Easy 票券管理系統說明」之文件電子檔案、2.檔名為「票 券流程說明」之文件電子檔案、3.資料夾所附「Ticket Eas y 票券管理系統」操作影片檔及照片、4.檔名為「Ticket E asy 流程」之文件電子檔案、5.「Ticket Easy 收單信託圖 解」之文件電子檔案、6.「Ticket Easy 銀行端管理系統_ 操作手冊」及「信託說明」之文件電子檔案),經聲請人於 民國107 年4 月27日以民事陳報狀檢附光碟暨上開檔案,另 由經研院檢送鑑定資料呈交鈞院,致原應受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之範圍已有所異動。為避免聲請人前揭資料之營業秘密, 因未在秘密保持命令範圍,而有遭相對人墨攻公司、黃少風 洩漏之虞,是有變更秘密保持命令範圍之必要,聲請人爰提 出本件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現因墨攻公司於系爭案件 另委任相對人謝協昌律師、藍雅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該 案訴訟進行中,上開證據資料仍有限制閱覽之必要,為避免 相對人等因訴訟進行知悉該等資料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進 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 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7 年4 月27日以民事陳報狀檢附光碟暨上 開檔案,及經研院檢送鑑定資料提交本院等卷證資料,業經 聲請人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票券管理系統技術特徵之營業秘 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 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 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 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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