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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秘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代 理 人 張智尊律師 相 對 人 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正同               之2 相 對 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李炳輝               之2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正同、李炳輝間請求侵 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正同、陳志隆律師、李姿瑩律 師、李炳輝、王中平律師、彭子晴律師就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 第37號卷宗內「DESIGN, 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AGREEMENT 」(即原證21),不得為實施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訴訟 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原證21所示合約有秘密保持之必要: 原證21所示合約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與其他廠商合 作時之利潤分配、商業模式等資訊。相對人或其他高爾夫 GPS 設備之製造商可藉此獲知聲請人之資訊,於談判時提 供較聲請人為佳之條件,進而取得市場競爭上之利益,故 原證21所示合約第6 條保密約定,相關資訊遭洩漏或利用 ,將致聲請人或第三人受有重大損害。為避免因該等營業 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 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本件實有 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性。 (二)相對人有受秘密保持拘束之必要: 原證21所示合約為聲請人與其他第三者進行商業討論之結 果,屬聲請人之隱私或營業秘密,不容相對人開示予其他 第三人。上開資料涉及聲請人個人隱私及聲請人與外部第 三人公司間之秘密資訊,鑒於相對人或其他高爾夫GPS 設 備之製造商與聲請人間於市場上具競爭關係,倘相對人閱 覽後,為實施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 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可能對聲請人或 第三人之事業活動及經濟利益造成損害等語。 二、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 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事件之卷宗內,原證21係原告與訴外人IZZO高爾夫公 司(IZZO Golf ,Inc .)簽訂之「DESIGN , 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AGREEMENT」,契約內容涉及契約當事人間之合 作模式,包括如何分層、產品規格、各項費用計算、購買圖 資內容、圖資如何分享利潤、授權等內容。審酌此為聲請人 重要之營業資訊,衡情具有相當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其內 容並競爭同業所得輕易知悉,參以契約第6.1 條並已明文 約定契約當事人均負保密義務,是聲請人亦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 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 取得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 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 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 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 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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