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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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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志成 代 理 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相 對 人 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盧美玉 相 對 人 楊長岳律師 相 對 人 周鎮坤       高愛增               號       李崇賢       許景安       嚴志文       唐慰祖               1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104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 號),聲請 人對相對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盧美玉、周鎮坤、高愛增、 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唐慰祖、楊長岳律師就本院104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之下列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 ,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㈠聲請人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 容。 ㈡鑑定機關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所出具之民國107 年2 月14日鑑定報告、同年5 月23日鑑定補充說明中有關聲請 人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Galaxy」、「Cosmos」 電腦著作之所有內容。 二、相對人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盧美玉、周鎮坤、高愛增、 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唐慰祖、楊長岳律師之住所或居 所有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查聲請人公司之業務乃研發高晝質多視窗多媒體監控功能產 品,及專門生產高端監控設備「多晝面分割處理器」,而「 多晝面分割處理器」屬於技術門檻極高、銷路極為封閉之產 業,上訴人公司歷經多年研發、測試、修改始開發完成,全 球僅約有少數幾家製造商有能力研發生產類似功能之產品, 而臺灣地區更僅有上訴人始具備研發製造之能力,美國AVIT ECH International Corp (下稱:AVITECH 公司)乃上訴人 在美國設立之關係企業,負責將上訴人於臺灣所生產之產品 行銷至世界各地。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為開發新型 之多畫面分割處理器,特別耗費鉅資組織研究團隊,研發出 「GA LAXY 」、「COSMOS」兩項多分割影像糸統「人機介面 控制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並將該兩項電腦程式著作使用於上 訴人生產之VCC 、MCC 、ACC 、RAINIER 等系列產品。相對 人於本院104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 號訴訟中,聲請法 院開示勘驗之鑑定光碟①、③內容中之「GALAXY」、「COSM OS」兩項多分割影像系統人機介面控制程式電腦程式著作, 實為聲請人公司極為重要之營業秘密,本院勘驗調查程序預 計開示與相對人知悉之光碟內容,以及鑑定機關台灣經濟科 技發展研究院(下稱台經院)所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定補充 說明之內容,均已涉及聲請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內 容,亦為聲請人公司極為重要之營業秘密,故為避免聲請人 因相關營業秘密經開示後,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之虞,並導致聲請人受有重大損失,實有限制相對 人開示及使用之必要。為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 12條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 本院104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 號事件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琳公司、盧美玉、周 鎮坤、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唐慰祖等侵害其 所有「GALAXY」、「COSMOS」兩項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 本院將聲請人提出之鑑定光碟①、③(即「GALAXY」、「CO SMOS」電腦程式),與被上訴人已琳公司提出之鑑定光碟② (即「DIRECTOR」電腦程式)送請台經院進行鑑定,經該院 先後出具107 年2 月14日鑑定報告(外放證物、及同年5 月 23日鑑定補充說明(本院卷三第272-283 頁),本院為了使 相對人已琳公司等行使訴訟上之防禦權,有開示鑑定光碟① 、③內容及台經院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定補充說明中有關聲 請人公司之「Galaxy」、「Cosmos」電腦程式內容之必要性 (至於開示之範圍及方式,本院將審酌後續訴訟進行情形, 依職權決定),聲請人主張上開鑑定光碟①、③之內容及台 經院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定補充說明中有關聲請人公司之「 Galaxy」、「Cosmos」電腦程式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具有實際之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尚非無據,如相對人等為實 施訴訟以外目的而使用,將妨害聲請人之營業活動,有限制 相對人開示及使用之必要。爰依法對相對人即本案訴訟之被 上訴人及已琳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楊長岳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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