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朱仁誠
代 理 人 陳威駿
律師
相 對 人 敦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鳳鳴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