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文富 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 相 對 人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萬春 相 對 人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佳琪 相 對 人 富發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呂學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