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延方
代 理 人 賴蘇民
律師
蘇三榮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相 對 人 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穎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