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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池 代 理 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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