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昆池
代 理 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