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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著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信瑩律師        吳詩儀律師        胡中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 至4 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 ,『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 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 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 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3 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 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