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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著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林政德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被上訴人  吉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