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林政德
訴訟
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
被
上訴人 吉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