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應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