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應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
正本5 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