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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成華、晶鑽酒吧有限公司、李泰瑩間侵 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