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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司民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卿 聲 請 人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森 聲 請 人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水鏡 相 對 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相 對 人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判決、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2 號判決、 裁定確定,並分別知「訴訟費用由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 原告負擔」、「原判決不利於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旺庭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億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廢棄。…第二審 訴訟費用關於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久億營造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久樘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久樘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三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 條亦定有明 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即原告 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70元,聲請人及 相對人即被告對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並分別支出第二 審裁判費50,505元、30,502元。相對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 訴。是以,第一審訴訟費用36,670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百 分之五十五即20,169元【計算式:36,670元×55/100=20,1 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 相對人依人數平均分擔,相對人各負擔25,253元【計算式: 50,505元÷2 =25,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關於相對 人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即30,502元,由相對人負擔。從而,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0,1 69元,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 25,253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