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亞夫
廖聲倫律師
劉蘊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一、二項應更正為「一、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對被上訴人之交易
相對人散布或對大眾公開被上訴人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127031號專利或美國第6,163,214 號專利或被上訴人「Q-Code」產品抄襲上訴人該等專利技術之資訊,或為任何影響被上訴人營業或營業信譽之行為;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