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葉榮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綱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久億營造
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