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葉榮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綱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久億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2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上訴人
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