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5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陳智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融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iseTech Global Limited (澳大利亞商
˙慧諮環球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0日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