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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崴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陽、林江鴻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