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陽
林江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5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