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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享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璽生物醫學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寇惠連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 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 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 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 2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非財產權請求 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6,54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