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享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鴻璽生物醫學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寇惠連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
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所提民事上訴狀
所載
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
其財產權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
2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
非財產權請求
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6,540 元,
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