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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原   告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昌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苡安律師 被   告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