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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祿大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映明 被 上 訴 人 謝玉泉即老天祿食品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