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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上訴人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經 被上訴人  張鼎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被上訴人  英凱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古馥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顏心韻律師       邱姝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 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