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上 訴人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守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 上 訴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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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