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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上 訴人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守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 上 訴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