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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創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興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被上訴人  池韋君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