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陳亮合
訴訟
代理人 王嘉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崇熙(兼
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人 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徠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唐哲生
被上訴人 魯亮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