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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陳亮合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崇熙(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徠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哲生 被上訴人   魯亮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